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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分成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分成收入
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6]348号 1996年6月24日)


  最近,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省局对电影发行分成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给予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影发行收入是在影院实现的,是电影门票收入的一部分,各级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售票的放映单位按售票收入全额一并征税,发行单位的分成收入不再重复计征营业税。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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