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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

  取水申请人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水利部监制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60天内给予批准。如有不尽事项,应在20天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审批。
  取水工程竣工后,经批准取水的机关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持证人应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按规定填报取水计划、总结和报表,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予以协助。
  第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利用水工程或机械设施取水,但未办理取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天内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取水登记,经核定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即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90天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和实际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量水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1立方米3分;
  工业用水1立方米4分;
  生活、工业混合用水1立方米3.5分;
  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1立方米0.4分;
  农业灌溉用水1立方米0.2分;
  水产养殖用水1立方米0.4分;
  其他用水1立方米4分。
  地下水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
  对澳门供水按协调水价或合同水价的5%计收。
  斗门县、香洲区可在《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其管理的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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