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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

珠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水利(水电)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指的水工程,包括闸、坝(陂)及其形成的水库、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及为农业抗旱必须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自用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前款(一)至(四)项的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需从地下取水的,其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取水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取水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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