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三项基金。
公有住宅售后筹集的住宅修缮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和高层电梯水泵更新基金,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建行管理,具体帐务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操作。业主委员会对三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把关,一是专款专用,二是帐目公开,定期公布。为了管好用好三项基金,应于年终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单位,就三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六、督促业主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
维护物业的完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宁的住宅区域,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全方位的管理服务,更有赖于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遵守
《办法》第
18条相邻住户准则和第
21条六禁止行为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使用房屋行为规范的教育,对违反规范的加以阻止,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支持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行使职权。要按
《办法》第
40条规定,督促业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应付之服务费。
八、协调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要积极争取街道、里委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理顺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九、解决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场所。
新建住宅小区和出售公有住宅的小区,售房单位应设法提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若一个街坊小区有两个以上售房单位的,提供的办公用房由售房单位按原产权比例分担。
十、落实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住宅小区中有利用公共设施经营服务收入的,如车辆泊位收入等,应该从收益中提留,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费。没有公共设施经营服务收益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解决渠道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向业主收取,或在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未出售的公房,按公私产比例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有关办公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