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意见
(1996年6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搞好公房售后管理,现根据《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培训。
浦东新区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地产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有一个部门和专人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可视业主委员会的分布情况,划片就近组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交流。应自6月份起分期分批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进行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树立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观念和责任感,帮助他们正确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水平。
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自身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管房小组联络会议,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建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例会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开一次例会,互通情况,检查管理服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要按照
《办法》第
16条的规定,同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目前,有些物业管理合同尚未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尚未明确,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于十五日内报送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议年度修缮管理计划。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和政府规定的收费规定,制订住宅维修、设备保养、公共设施维护及保安、保洁等年度计划目标、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年度计划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