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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3.制订科学的稽查规程。稽查工作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他的基本程序是: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省局要按照这一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一个规范的稽查工作运行体系。
  4.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和监控系统。新的稽查方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选案和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切实克服稽查工作中的随意性、盲卧性。因此要突出选案工作,利用计算机采集储存的内外部信息,选择必要的纳税指标,以不同时期的相同指标做纵横向的综合对比分析,从中筛选出异常户,作为制定稽查计划的依据。暂不具备条件的和其它特殊情况也可辅以人工进行选案。对那些影响较大的偷、抗税案件,要从快从严稽查,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扩大影响,依法打击偷抗税行为,形成以现代化手段支持的,严密公正的稽查体系。
  (六)根据统一的征管模式,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的工作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能分工,形成精简、高效的组织体系。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征管机构的设置规定如下:大中城市按行政区设分局,分局内设一个办税服务厅、几个稽查科,市局设稽查分局,实行二级稽查;有条件的也可试行在市区设一个征收分局,下设办税服务厅(征收范围较大的为了方便纳税人设征收站、点隶属办税服务厅),按行政区设几个稽查分局,市属稽查分局不变;县(市)设一个稽查分局[负责全县(市)内的稽核任务],城市设一个征收分局(内设办税服务厅);农村分局,分局内设办税服务厅(室),在乡村设代征站,人员较多的设稽查股。
  按征收、稽查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如下:征收机构的职能:负责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及票证管理。
  稽查机构的职能:负责选择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实施稽查,稽查结果审理(数额大和影响面较大的案件报市、县局审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保全措施执行,稽查结果分析和稽查信息反馈。
  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研究反馈工作,定额户应纳税额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能科室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讼案的应诉由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
  征收与稽查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业务衔接、协调由征管业务综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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