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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沪嘉高速公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沪嘉高速
公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沪嘉高速公路专营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1996年5月20日

上海市沪嘉高速公路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有偿出让方式,授予沪港合作上海建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经营、管理沪嘉高速公路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沪嘉高速公路,系指1988年10月建成通车,东起市区真北路、北至嘉定区嘉戬公路,全长20.5公里的快速高等级公路。
  沪嘉高速公路范围,系指沪嘉高速公路的通行部分及划拨给合作公司专营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专营权,系指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对沪嘉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营、管理的权利。
  合作合同,系指沪港合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作经营、管理沪嘉高速公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沪嘉高速公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沪嘉高速公路的专营期限为20年,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无偿取得沪嘉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原有管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但在原有管理用房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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