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废止

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5号 1996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发展南宁市劳动力市场,妥善保管从业人员的劳动工资档案,解决他们在工作流动中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单位、集体企业的职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劳动工资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可委托市劳动行政部门代管。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受聘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
  2、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后劳动工资档案不再保留在原单位的;
  3、我市聘用外地的职工,聘用单位不予保管劳动工资档案的;
  4、外地聘用我市的职工,劳动工资档案不能转递出去的;
  5、属辞退、辞职、离职或其它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劳务输出人员中的在职职工;
  7、凡符合招工条件,新招后自谋职业的;
  8、社会上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办理的主要项目:
  1、保存被代管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留原身份不变;
  2、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连续计算工龄,延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享受保险的应有待遇;
  3、凡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需重新确定或晋升职称资格的,经市职称办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后,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办理存档手续;
  4、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工资升级手续;
  5、劳动工资档案的转递;
  6、为被代管人员代办出国出境的有关手续;
  7、代管人员需要求职的,劳动部门积极推荐就业;
  8、从业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委托代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办理。从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无法转递到聘用单位或无聘用单位时,可由市劳动局党委、团支部代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