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对革命文物的征集。”
  21.第二十七条补充第二款“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对民族文物的抢救、征集。”
  2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宗教文物是指不同历史时期的各个教派在宗教活动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崇拜物、法物以及文献资料、艺术作品等。”
  “经批准使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文物的使用者依法承担文物保护义务,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和调用宗教文物。未经自治区文物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赠送、转移和买卖宗教文物。”
  2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散存在社会上的非国家所有的文物为流散文物。流散文物的收购和销售实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24.第三十二条补充第二款“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坚决打击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其依法追缴、没收的文物,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发还失主或移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25.第三十二条补充第二款“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坚决打击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其依法追缴、没收的文物,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发还失主或移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26.第三十三条补充第四款“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来本自治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7.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考古发掘单位对所有出土文物应列出清单,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掘报告。除特殊情况外,考古发掘结束后一年之内,须将出土文物交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考古发掘资料,不得擅自发表尚未公开的考古发掘资料。”
  28.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段,建设单位要会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勘探,发现文物,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重要发现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