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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管电委员会所得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
管电委员会所得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35号 1996年7月18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21号《关于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
三条
第四款“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的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乡镇管电委员会的所得,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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