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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失效]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必须列入总投资,并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配套绿化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配套绿化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保护山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景观、景物的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外围保护地带的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须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扩大建设规模。确需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需要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审查批准。”
  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围保护地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绿化建设,不得随意砍伐林木;确需更新林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厂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保护学堂坡等山岭的山形地貌,搞好绿化植树,封山育林,不得任意开山采石。
  “保护咸嘉湖等的水面水质,不得填塞和污染。”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赔偿外,需要绍予行政处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刻画、污损园林建筑物、古树名木或竹木,情节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柴、放牧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取石、取土、烧窑的,责令停止损害,恢复原貌,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葬坟的,责令迁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修墓的,责令恢复原貌,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竹木的,按损毁株数的一至三倍补种,处被损毁竹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野炊、鸣放鞭炮、在室外烧纸点烛的,予以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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