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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同富裕工程”的决定

  (九)引导尚不具备条件的欠发达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邻近村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兴办第二、三产业。也可多村联办“同富裕工业村”。
  (十)讲求“同富裕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个别偏远、过于分散的农户,可考虑迁入邻近村。此项工作,由各区委、区政府提出方案,作出预算,经市“同富裕工程”办公室审查,报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
  五、加大“同富裕工程”资金投入
  (十一)1996年至1998年,“同富裕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给予安热电厂,支持欠发达在地区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同富裕工程”项目市、区出资比例为:罗湖8:2;宝安5:5;龙岗6:4。
  (十二)设立深圳市“同富裕工程”基金 ,用于扶持在欠发达地区创办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造血”型项目。基金规模1996年1亿元,争取三年内滚动发展到3-5亿元。基金主要来源:1、市每年上交省财政退还的其中一部分;2、各职能部门量力而行支持的一部分;3、市经济合作基金每年从市财政提取的资金划出20%,4、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一部分。成立深圳市“同富裕工程”基金管理委员会;“同富裕工程”基金与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分帐一起管理,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十三)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在三年内(1996年1998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贷款,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重点保证欠发达地区“三高”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的贷款资金需要。贷款项目由市“同富裕工程”办公室汇总后,送各有关银行筛选。
  六、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十四)适当提高特区内政府征用欠发达地区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每亩10000元-15000元为宜。尚未付清土地补偿费部分,应尽快付清。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涉及价格部分按深府[1989)7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上浮50%。
  (十五)欠发达地区被征地单位在留用土地上兴建的经营性商业、服务楼宇和工业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原负担的农业税应相应核减。
  (十六)三年内(1996年至1998年)欠发达村的自办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他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十七)一级源保护区、旅游规划区和核电周围限制区内不宜兴办工业项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异地划出工商业用地。用地标准,按特区内人均25平方米,特区外人均5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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