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修乱建坟墓,特别是占用耕地建坟,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恢复地貌。
十一、各级政府要把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科技兴国,发展经济,实现小康,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大建设”的方针,加强红白喜事理事会的组织、制度和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各基层红白事理事会在殡葬改革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推动移风易俗社会化,把丧葬习俗改革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新闻媒介要加强舆论引导,典型引路,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在影视作品中,要摒除带封建迷信色彩的丧事大操作大办画面。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看到移风易俗的好处,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形成自觉进行丧葬习俗改革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二、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殡葬管理,积极做好丧葬习俗的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殡仪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不同档次的合法合理需求。
十三、国家干部要在移风易俗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对个别执意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按《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婚丧习俗改革的暂行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