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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通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通告


  为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的新风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在火葬区,在要大力推行火葬,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其他公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
  二、火化后的骨灰应存入骨灰堂(墙、塔、廊)或骨灰公墓,提倡将骨灰深埋不留标记和其他不保留骨灰的做法,禁止火化后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三、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土地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四、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死亡的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五、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
  六、提倡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提倡以鞠躬默哀,戴黑纱、白花等文明习俗取代磕头跪拜,披麻戴孝烧纸化钱的做法。
  七、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省辖地级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焚烧花圈,禁止抛撒纸钱,禁止在居所处摆放花圈。
  八、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并收缴销毁迷信丧葬用品的,没收非法所得。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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