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和固定工)均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工资福利政策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省驻珠海市机关单位必须参加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中央驻珠海市机关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珠海市机关单位中已实行养老保险的合同工、临时工随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但临时工不享受机关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费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局和财政部门根据保证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的原则测定(市属机关缴费比例暂定为11%,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3%)。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工作人员工资供给渠道解决。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与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分开核算。
工资总额,即缴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专户相结合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扣除进入个人专户的1%后划入社会统筹帐户,即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专户”。工作人员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划入个人专户。
社会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个人专户为工作人员本人所有,用于支付个人专户养老年金。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支出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用于实际支付养老保险金需要的专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