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6]2号 1996年7月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应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其形式自查为主,可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进行重点抽查。在自查与抽查过程中,除按总局规定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对实行“极限抵扣控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结算情况。
2、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192号文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国有森工企业、福利企业等享有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审批管理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随意缓征增值税、消费税现象。
5、对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存在“征6%,开13%或17%”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