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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6]88号 1996年8月16日)


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1996]172号)收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文“对企业生产的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中规定的“30%比例”如何确定问题,我们意见,对上述规定的比例计算,各地(市)国税局根据企业的生产配料和核算的实际情况,可按数量也可按金额确定其计算比例,计算方法确定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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