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三)施工条件,对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工期的要求,奖惩条件以及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及投标保证金额度;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施工承包合同草案的认可程度等;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