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一)对应当建帐而未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单位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整顿中查出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单位,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核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由财税部门负责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对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七、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开展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各单位的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提高自查质量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基层企业的自查指导和监督,提高自查质量,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整改中。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保证重点检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严格验收标准
  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整顿活动中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整顿工作的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验收中的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认真填报报表
  各区县、各部门要布置、督促各单位除填报《上海市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情况表》外,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分别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略))并将该表按自查和重点检查分别汇总,并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略)),9月底以前将汇总表随同重点检查总结及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