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和物资的收、付、存是否按制度规定严格手续,料、工、费等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随意核算的混乱情况,各种必要的内部审核、牵制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地执行。
四、检查、整顿工作的进度
检查、整顿工作已从今年3月底开始,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三个阶段,具体进程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执行。6月至9月底开展重点检查,9月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汇总整理并书面上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10月份将本市的整顿情况及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及财政部。
五、整改的要求
各单位要通过检查、整顿,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一)必须根据“两则”、“两制”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备案。凡未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虽已制定但未上报备案的,必须随同检查整改总结等一并上报。
(二)各单位领导必须切实履行
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改进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三)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和主管的财务部门有责任督促、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整顿工作的政策规定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单位领导人的职务;属于主管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属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报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在具体执行中,对自查整改中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不予处罚,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