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假造票据、发票,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收;
(五)转移预算内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
(六)内部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上述重点整顿内容中涉及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整顿的方法
采取自我检查、整顿和重点检查、整顿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必须根据本通知和市财政局印发的自查提纲及自查表进行自我对照、整顿,然后写出自查和整改情况的书面总结,连同原自查表和本次自查情况登记表一起上报。自查整改面必须达到100%,凡未认真进行自查、未上报书面材料的单位必须重新补课。在普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比例一般为: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根据市区和郊区企业公布的结构不同,市区应适当提高国有企业的比例,郊县应适当提高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比例。
在重点检查中,应把下列单位列为重点检查的首选单位:
(一)自查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单位;
(二)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在盈亏上存有疑问,其盈利状况同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不符,可能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有其他问题的企业;
(三)新近建立的“三产”企业;
(四)因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单位;
(五)行政领导调动频繁的单位;
(六)短期内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单位;
(七)会计人员素质较差或调动较频繁的单位;
(八)历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未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
(九)各地区、各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
重点检查的形式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由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在下列形式中选择确定:
(一)由各主管部门抽调人员进行直接抽查;
(二)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单独抽查;
(三)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联合抽查;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
重点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自查的内容适当缩减,并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有无虚假情况,包括是否向不同部门报送不同内容的会计报表;
(二)有无通过滥用会计科目达到转移资金、虚报经营结果等非法目的的帐务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