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2号 1996年7月12日)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经济活动秩序、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3月,市财政局已按去年10月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的精神,发出了《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沪财会[1996]27号),对此工作作了先期布置。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华建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正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周有道、市财政局副局长郁子冲、市财政局副局长蒋卓庆、市国税局副局长谢华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健龄、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文蔚、市监察委副主任沈红光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郁子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也应相应建立由政府或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挂帅,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凡已成立领导小组但其组成人员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凡本市所属各种性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开展检查、整顿。各单位要在全面检查199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将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所列问题作为重点整顿内容,即:
(一)故意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任意结转收入、成本、费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二)使用非法收据凭证,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利用投资等名义转移资产,公款私存,侵吞、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
(三)将国家资金和收入化为集体资财,擅自收费,牟取不正当收入,混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