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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176号 1996年9月27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平衡我省建筑安装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水平,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工程价款的2‰—5‰幅度内,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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