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草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处理。
三、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
在开展整顿活动中,各级各部门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注意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整改,对存在不设帐、帐簿不全、帐目混乱等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松驰、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等部门的单位,要按照
《会计法》、“两则”等财会法规的规定,边检查边督促其依法建帐,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自1997年起,财政部门要对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企业单位要在1997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验收,对1997年底前没有办理申报验收,或1998年底前没有达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要求的企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注册和年检手续。
四、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以这次整顿为动力,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做好会计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对企业会计报表年审等工作,强化对会计工作的日常监督。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领导和会计人员,要严格依法从事会计活动,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这次整顿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