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一般应控制在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对少数经济效益特别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大型企业经营者,其年薪收入经核准可高于按上述办法计提的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但最高要控制在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6倍以内。
四、经营者兑现年薪收入的考核
由企业主管部门全面考核企业年度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中介机构)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决算作为确定经营者应兑现年薪收入水平的依据。
五、经营者年薪收人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收入按基本收入分月预付,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年终统一结算,对超过应得年薪而预付的部分应予退回。
六、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法纳税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七、经营者年薪收人的列支渠道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费用中列支,扭亏、减亏企业不得因列支经营者收入而增加企业亏损和负担。
八、经营者年薪收人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经济者的基本收入、风险收入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并予以单列。
九、经营者年薪收人的管理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部门)对企业经营者实绩进行考核后,送同级经贸、财政部门确认指标完成情况,并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十、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鼓励经营者参加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十一、对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其它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或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的经营者,除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