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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暂行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圳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暂行规定
(深发[1996]18号 1996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民主监督,保证深圳市各级领导干部清正廉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财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由市、区管理和任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应当申报下列个人财产:  (一)商品房;  (二)汽车;  (三)投资入股企业的股份;  (四)价值1万元以上的非工资性收入;  (五)价值1万元以上的有价证券;  (六)继承亲属价值1万元以上的遗产(含钱和物);  (七)接受亲友价值1万元以上的馈赠(含钱和物)。
  第四条 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属夫妻共有的,或属与父母或已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共有的,应如实申报,并说明情
  第五条 每年1月10日至30日为财产申报时间。首次申报的财产为申报日以前的累计数。尔后只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增加减少情况。
  第六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各区纪委、监察局为财产申报受理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干部的财产申报受理。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协助做好财产申报工作。财产申报受理机关要严格为申报人保密。如有泄露,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申报人逾期不申报财产或者经限期申报仍未申报的,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可责令其申报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财产申报表由纪检、监察机关查阅,申报人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时,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申报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申报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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