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十条、十一条、十四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84号 1996年7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
一、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清水笋,应按17%货物中的罐头食品征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木屑、木片、木炭、木粉、木坯、竹屑、竹片、竹坯、竹蔑等产品,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
三、活性炭属于“其他有机原料”,应按在17%税率征税。
四、麦芽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液氨不属于“化肥”产品,添加剂不属于“饲料”范围,以上三种产品均应按17%税率征税。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提到的“机构”是指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仓库、车间、门市部、办事处等。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地(市)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发生的运费,可按规定扣除率10%计算进项税额。
七、企业直接进口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销售该货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八、随同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可以给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