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新办企业招收人员进行合理调控,扩大吸纳下岗人员比例。所有新办企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其中属于信息服务、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业的,招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应占全部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对招收下岗职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劳动等有关部门核准,可以享受有关劳动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五、实行录用就业难点人员补助费制度。对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并建立两年以上劳动关系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
六、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可实行“离岗挂编”的方法予以分流,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七、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企业安置或连续两次拒绝参加企业组织的转岗、转业训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企业搬迁而无正当理由不随迁上班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大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安置下岗职工。各区县、街镇要通过组织劳动服务队、兴办各类商贸市场,组织开展餐饮、家庭服务、托幼卫生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广泛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于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初期经费困难的,经市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九、加强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劳动部门、工会、妇联和行业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招聘洽谈活动,有条件的,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登记求职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下岗6个月以上,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劳动部门要会同企业和街镇逐人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他们参加职业培训和各种求职活动,促使他们尽快就业。
十、鼓励和支持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组织内部下岗职工进行教育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交流等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统一归口市解困领导小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应相应调整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领导机构。
各区、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劳动局,由劳动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委、局(公司)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其劳动人事部门。各街、镇解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居委会和单位的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