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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劳动保障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法[1996]47号 1996年9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一件关系到解决困难职工生活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实施再就业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总盘子中进行安排,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天津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建立月报制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将所属企业和辖区内空缺岗位、社会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情况按月报送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会同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防止安排职工下岗的随意性。企业因生产、经营性原因安排职工下岗,属劳动合同到期的,可解除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期内安排下岗职工的,应经企业职代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凡因生产、经营性原因安排职工下岗的岗位,不得招用本企业以外的人员。企业对下岗职工应制定培训和分流安置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所有外来劳动力进入本市就业必须经过市劳动局批准。市劳动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禁止和限制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对适合城镇劳动力工作的岗位,要严格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对违反有关规定已经使用的要予以清退。属于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对招用单位在原征收管理费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收调节费,用于建立我市的再就业工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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