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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
《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6]266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委、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规范设计市场收费行为,促进我区工程设计市场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现对全区民用建筑等工程设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贫项目、解困户居民住宅、中小学校的职工住宅、托儿所、幼儿园、
  民政福利设施及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等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定额(表一)》执行。
  二、除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一律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附表二)》执行。
  三、对旧房抗震加固工程设计,七度区按加固工程概算投资额的3%收取设计费,八度区的按4%收取设计费。
  四、对中外资和外资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民用项目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略)
  2、工业项目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略)
  五、《设计收费标准》中,建筑设计方案是以两个为基础,从第三个方案开始应增收方案费,增收标准按《民用建筑收费标准说明》第三条计取。变更、重做方案设计时,重新收费。
  六、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设计单位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七、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以及乱收费或压价搞不正当竞争者,建设主管部门、物价检查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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