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县级市)标准
(桂民福字[1996]22号 1996年7月23日)
一、总体要求
(一)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是指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区社区服务发展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市辖区(县级市)。
(二)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基本建立起与该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两个效益较好的城市福利服务网络,使社区有老所养、幼有所抚、孤有所托、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二、组织管理
(一)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或社区服务指导中心,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区(市)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四)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政策扶持和资金筹集
(一)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要求,对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在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以及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扶持保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规范性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政府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市)、街道(镇)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增长速度不低于区(市)财政收入和街道(镇)收入的增长速度。
(三)居委会所办经济年产值的2%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四)当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区(市)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6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
四、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