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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74号 1996年9月18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月均纳税在2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纳税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纳税额、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三、上报时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材料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为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的建帐工作,规范对大户的征管工作,明年对列入大户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个别不能建帐的要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技定额征收。
  五、地、市稽查分局在查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户时,属于大要案的,在报省局稽查分局的同时抄报省局征管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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