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遍实施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厂长(经理)离(再)任经济责任审计。厂长(经理)因各种原因离任或因工作需要再任,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着重检查企业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厂长(经理)离(再)任,由其任免单位向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出委托或申请,严格实行先审计、后批准离任或再任。
对重点企业以及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必须在离(再)任时进行,而且必须在任期内有计划地定期进行。
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现任厂长(经理)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有关部门应同时报送该企业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机关对在各项审计监督中查出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监察等部门介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都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要按照《
审计法》的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和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回答审计机关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机关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对刁难、干扰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的责任。
八、审计机关的力量和机构设置,要与《
审计法》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审计人员的配备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九、审计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审计干部队伍。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严格执法,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确保审计监督的合法和有效。
十、为了保证本决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贯彻执行本决定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