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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审计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我市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审计监督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真实施对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着重检查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编报和及时、足额征收,有无隐瞒、少列、擅自减免和截留挪用;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和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挤、占和浪费;财政周转金和各项基金使用是否恰当,在无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截留挪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要进行延伸审计,问题突出的要往前追溯,确保审计质量。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各种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审计机关相应列入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房改基金等专项基金的审计监督。对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和专项基金的重点单位和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开展经常性审计。重点检查越权审批收费(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挤占挪用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搞计划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等问题,促进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
  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审计结果应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认真搞好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这项工作要与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执行财务制度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纠正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
  四、继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要着重加强对基础性、公益性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基建和重点技改项目,下同)的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要逐步实现开工前、在建中和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转移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等问题。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逐年确定。从1997年起,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结算工程价款,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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