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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的通告

  县(市)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送县(市)财政局,一份送省财政厅备案,一份企业自存。
  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副本组成,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手续。
  六、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等。申请办理年检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并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有关资料。
  七、在年检过程中,对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受理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八、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主管财政机关注销财政登记。
  九、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财政登记和未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均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到指定的主管财政机关申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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