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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的通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财政登记的通告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江西省财政厅决定对在江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财政登记,现将财政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江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指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1、省级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省级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地(市)及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必须到江西省财政厅(工交处)办理财政登记。
  2、地(市)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地(市)及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到企业所在辖区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3、县(市)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就地到县(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按第一条规定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三、省级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与地(市)及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送省财政厅,一份送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一份企业自存。省、地(市)、县(市)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企业另送一份给地(市)、县(市)财政主管机关。
  地(市)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地(市)及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填写一式四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送地(市)财政局,一份送县(市)财政局,一份送省财政厅备案,一份企业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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