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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须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20~50万平方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5~20万平方米;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
  3.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大厦,所管的物业达标面在30%以上;
  4.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
  5.企业经营年限须在2年以上;
  6.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20万平方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1~5万平方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四)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外物业1万平方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优秀和达标小区、大厦的评定标准依据市房地局《关于评选本市1995年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的通知》(沪房地(1995)715号)中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评比标准、物业管理示范写字楼评比标准,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为达标小区或大厦,评分分值在90分以上为优秀小区或大厦。
  第八条 优秀小区、大厦的评定工作,由市房地局每两年进行一次。
  达标小区、大厦的评定工作,由区、县房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原已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局申报,由市房地局审批。
  内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县房管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区县房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暂不定级的企业(包括兼营企业),核发“无级”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统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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