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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442号 1996年6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物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四条 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暂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也暂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注册地的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各类物业,包括非注册地的物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20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
  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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