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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第五条 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一)按规定填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依法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
  第六条 财政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齐登记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并退回财政登记表一份,以作企业留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90日内将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文件或其复制件报送财政登记机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企业会计人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证及会计证年检,企业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合同(协议)、章程,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增减、转让资本等,应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补充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向财政登记机关提交清算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查帐报告,以及清算委员会对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处理意见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当向财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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