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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
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在我区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金融性企业除外。
  第三条 我区财政登记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分级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机关:
  (一)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只有一个我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以我区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出资比例最大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二)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我区企、事业单位出资占中方出资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按本条第一条确定财政登记机关,低于50%(含50%)的,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管理。
  (三)外省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省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的,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外省企、事业单位和区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按本条第一款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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