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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黑政发[1996]79号 1996年11月1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二、为了保证社会稳定,避免引起社会波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定额,在1997年内暂不作调整。
  三、为了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税款定额按6:4比例划分,即税款定额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收比例为60%,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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