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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实业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实业
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02号 1996年11月12日)


  你集团黑电实业[1996]15号《关于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同意你集团1996年度向所属成员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收取管理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数额,成员企业缴纳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附件:

黑龙江电力实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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