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96年计税工资标准原则上仍按去年规定执行。对少数重点骨干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工资支出水平高,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视当地财力提出意见,上报省以上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照顾。
七、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足开支发生的赤字,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消化,1996年开始不再给予税前核销赤字。
八、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将其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没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报经批准后直接抵扣到应纳税所得额零为止;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不再抵扣。
九、水泥生产企业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提取的散装水泥节包费,上缴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返还给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用户的节包费,应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时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具体可参照增值税对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确定办法。
十一、税务机关对享受或已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若发现企业申报不真实而查补的所得,应按33%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查补部分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