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时间:自2006年度起)*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查补部分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241号 1996年12月1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标准上缴的义务兵役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城乡自来水厂(公司)和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电管站,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1996年度仍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部门所属的军供站(新老兵中转站),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和列入市政迁建(包括“三废”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补偿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以及属于省政府立项批准移动重建或兼并的特殊项目,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商业性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五、乡镇企业转制后,只要企业性质不变,归口仍属乡镇企业主管局的,其减征企业所得税10%的社会性开支规定仍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