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6年3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9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批准 1996年8月1日公布施行决定)
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共设施附属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林地和绿;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其中公共绿地的总面积人均于一平方米;
(二)新建工业企业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厂不低于35%;
(三)新建港区、车站等交通设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
(四)新建宾馆、文教卫生设施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35%;
(五)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15%;
(六)新建商业网点不低于15%;
(七)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25%;
(八)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1。”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大环化。
城市江河、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入城市系统规划,并控制如下用地标准:
(一)内江每侧不少于二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