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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以本款1-5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7.投资利息:计入成本的投资利息,各地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利率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商品住宅法定利润按成本1-5项费用的8%以内计取。统代建房及安居工程不计法定利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承建的市、县开发办(合作办)按成本1-5项费用的1-3%收取管理费。利润和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视商品住宅质量确定。
  三、税收:
  商品住宅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
  四、地段差价:
  地段差价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作为房地产市场调节基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商品住宅成本:
  1.住宅小区内外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外地区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3.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不含20米)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楼层价差在标准楼层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楼层的差价率和不同的朝向确定朝向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和朝向差价的代数和为零。楼层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由各地统一制定。
  第八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公式如下:
  平均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代收费
  销售价格=平均价格±(楼层差价、朝向差价)
  公式中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组成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云地税发[1995]2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购房单位或个人因需要,提出与施工图不同但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所超出施工图内容及标准而增减的设备、材料及施工费用,由开发经营公司在销售价格之外,按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有关规定与购房单位或个人另行结算。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统代建房屋的代收费的缴纳,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省政府、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商品住宅或统代建房屋的收费项目规定组成,收费标准按具体的文件执行。除以上有权单位制定的收费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收费均无效。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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