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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
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 1996年12月24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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