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国家或投资方投资的接受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项目的建设,负责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水利部补助地方的项目和市属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市水利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确定。
国家计委、水利部补助地方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组建或委托;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凡在一个区、县范围内的,该区、县水利局即为建设单位;涉及两个区、县以上的工程,其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和有关区、县水利局共同协商组建。
第十条 投资包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包干形式:
1.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
2.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3.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
(二)包干内容:
1.包投资,包干基数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和年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工程规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实施;
3.包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4.包工期,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的建设时间为依据;
5.包主要材料用量,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为准;
6.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以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有质量问题为准。
第十一条 投资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遇下列情况可以调整包干指标: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二)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或因水资源、水文及地质等情况重大变化而引起的建设方案变动;
(三)材料价格升、降变动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调增包干投资额,首先动用预备费解决;概算中的预备费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掌握,按有关规定使用;预备费不足且超出总概算10%以上时,应编制修正概算,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不得用降低质量标准或随意缩减工程内容的办法提取包干结余。投资包干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双方的责任和违约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包干结余,上缴财政部门20%,上缴项目主管部门30%,建设单位留成50%。水利部补助地方的水利基本项目资金的包干结余资金,上缴项目主管部门50%,建设单位留成50%。市农委切块资金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包干结余,上缴农委20%,上缴项目主管部门30%,建设单位留成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