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法[1996]92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基(1984)2008号)和原水利电力部下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工程。市农委、市财政局参与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和大型工程招标、投标工程。
第四条 投资包干项目推行建设监理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水利监理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五条 工程取费标准:
国家计委、水利部补助地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水利定额。
第六条 投资包干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投资的主管单位,代表国家或投资方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