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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
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
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
不准非法占道。
四、
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
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
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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