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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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